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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加强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9-12-12

2019年12月3日,富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和《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改进和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关于加强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法律权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扰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加强公益法律监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县政府要协调解决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全县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院主办、部门配合”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

《关于加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是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要求检察建议的提出应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行政、司法、社会治理等领域存在问题,及时、准确、具体地提出检察建议,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效果。检察院应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协调,提醒、协助被建议单位落实好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将采纳检察建议情况及整改结果书面回复检察院。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经检察院催办而拒不回复和整改的,检察院在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的同时,可以就该事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并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拒不回复和整改的情况中,对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于发现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线索的,及时向县监察委员会移送线索及材料。县检察院应将重大有影响或人大转办交办检察建议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大常委会对于检察院报备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等重大问题的检察建议,或者检察院提请监督的检察建议,可以启动监督程序。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职责权限,视情况采取调研、视察、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以及监督法规定的其他监督形式,监督和促进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

               

富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永富表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中要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要严格执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办案流程,严把立案关、取证关、起诉关和出庭关,建立健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切实提升检察机关监督能力和司法规范化水平。同时要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定期向县人大作专题工作汇报;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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