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0日下午,富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做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公开宣告。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在富县经营蛋糕店,期间拖欠本店员工李某某3个月工资11346元、马某某工资3600元、刘某某工资1700元,共计16646元。之后黄某某离开富县到西安打工,李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联系黄某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黄某某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2017年7月20日李某某向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督促黄某某无果,于2017年9月22日将该案移送富县公安局。富县公安局以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其立案侦查,2018年11月24日黄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1月黄某某委托其同事许某某付清了所欠李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工资并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均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富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躲避方式逃避支付3名劳动者报酬,其中1人3个月的报酬11346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黄某某到案后及时付清了所欠劳动报酬并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公开宣告会议上,该院办案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对该案情节、办案过程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等进行了具体阐述并对被起诉人进行了训诫,与会的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律师、人民监督员等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案件做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理表示感谢,并承诺以此为教训,学法懂法、遵纪守法,做合格公民。
富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今年以来,对8起不起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告,保障了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