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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检察:公开宣告一起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案

发布时间: 2019-10-28

10月25日,富县检察院检察长胡永富就其承办的程某非法狩猎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告。宣告现场邀请了被不起诉人所居住村组的村干部、村民代表及值班律师、公安民警等。这是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办理的第一起不起诉案件,通过公开宣告释法说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宣传,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程某用其在富县直罗镇集市上购买的9个猎夹在富县直罗镇宽坪行政村瓦窑沟组瓦窑沟内山梁上狩猎。10月12日早上捕获一只野兔,被其就地剥皮剔除内脏带回家中吃掉,后经群众举报被延安市桥北森林公安分局直罗派出所依法查处。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富县检察院检察长胡永富承办该案。经审查案卷、讯问被不起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社会调查,被不起诉人程某系初犯,在居住地表现良好,其使用猎夹仅捕获野兔一只,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在充分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后,决定依法对程某作相对不起诉,遂在该院进行公开宣告。胡永富检察长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对该案犯罪情节、审查过程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等进了释法说理,对被不起诉人程某进行了训诫和教育。

           

被不起诉人程某表示:“检察官对我进行了耐心教育,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详细解释,使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我从宽处理,今后我一定努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富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将更加全面深入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逻辑和预期目标,依法适用不起诉制度,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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