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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人民检察院考勤管理及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3-30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检察干警组织纪律观念,改进工作作风,保持良好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管理制度

(一)全体干警要珍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抓住有利时机,集中精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力争用最短时间作出最大成绩,少请假、多办事。

(二)坚持每天上午、下午上班签到考勤,不得无故迟到。签到限定10分钟,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统计考勤情况。凡因公出差、外出办案的,本人需在《考勤签到册》上注明事由和去向并向本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报告后方可离开。干警因事或因病请假必须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并将《请假条》交办公室存查。无论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回院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签到视为缺勤,按旷工处理。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院办公室得知。

(三)办公室每月末汇总考勤情况,统计出缺勤、迟到、早退、外出、请假、休假等情况,在干警大会上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四)全体检察干警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考勤签到册》,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二、请(销)假制度

    (一)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主,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二)有事或看病外出必须请假,对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请假人必须写《请假条》,说明事由(请病假者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时间,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三)严格请(销)假审批手续。请假半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同意,由检察长批准,审批后《请假条》交办公室备案。科级干部请假5天以上、一般干警请假10天以上的,经检察长签注意见后报分管县级领导批准。

假期结束后的次日内必须及时向准假人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时,应电话向准假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事后本人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销假,不得无故超假。

(四)婚假一般为3天,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可享受婚假15天。

(五)产假一般为158天(产前、产后合并计算),参加过孕检的增加10天,剖宫产增加15天。配偶生产给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男方护理假20天。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每天给1小时哺乳时间,但不能累计使用。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和相关规定,可给一定时间的产假。

(六)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假期一般不超过5天,路途较远的可适当延长。

(七)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满20年的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对本部门休假统筹安排。年休假时要填写《年休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检察长审批。年休假可分次享受,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如有重大事项、重要工作或突发情况,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返回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⑵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等时间超过30天的;⑶累计工作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⑷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⑸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考勤奖惩制度    

(一)院纪检部门要对上下班情况、参加会议学习情况以及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在督察检查中不在岗位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对督察检查情况如实记载并在全院进行通报。

(二)将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奖惩和绩效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记入任职考察材料和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迟到、早退屡教不改的,要通报批评,必要时院领导要对其进行约谈。

    每月无故旷工超过1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全年无故旷工累计超过5天的,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四)因公外出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应档次降低一档发放。

    事假一个月内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不足6个月的,不再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病假一个月内超过20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减半发放。

    旷工或假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下列人员不发放当年的绩效考核奖金:

1、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工伤、女性生产除外);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参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不定等次的(试用期人员除外)。

2、个人申请经组织批准脱产培训学习(组织安排的培训学习除外)或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

3、具有不得发放的其他情形的。

(六)本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违反考勤考核管理办法行为的,按规定对该部门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减去相应分值。

    四、本院临聘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五、本制度于201810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考勤考核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0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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