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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3-30

    为了进一步加强警车的使用和管理,有效保障检察业务用车,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违规违纪和不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车辆由主管业务的副检察长负责管理,机动车辆的使用由检察长批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车辆出县城必须由驾驶员驾驶,领导干部不得自行驾车,领导干部私自驾车发生事故责任自负。所有车辆出县城必须向检察长报告,报告出车地点、往返时间和出车任务。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检查和服从督察人员的督察。

第三条 检察警车在赶赴刑事案件现场、押解犯罪嫌疑人时可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执行其他紧急公务时可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除上述情况外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

第四条 驾驶人员要着装整洁,携带有效证件和驾驶证照,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要遵章行车,安全行车,文明行车,不开霸道车,严禁私自将警车交与他人驾驶,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驾驶检察警车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严禁警车私用。

第六条 检察警车应在指定的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停放在娱乐场所附近,不得驾驶检察警车参加婚丧嫁娶活动,不得在节假日驾驶检察警车旅游,不得用检察警车接送子女上学。违反规定或被媒体曝光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检察警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交通管理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处理。

第八条 凡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停放单位院内封存,不得擅自动用。

第九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检察警车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规、纪律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不批评、不教育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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