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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务】业务骨干上讲台— 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

发布时间: 2023-10-10

  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三个年”活动,促进干警作风能力建设走深走实,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精心组织开展“业务骨干上讲台”活动,定期由一名业务骨干走上讲台为干警授课,围绕检察业务实践和经验做法,特别是工作中遇到难题的解决途径和办法,通过交流业务、分享经验的方式,帮助提升全院干警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本期授课人为第五检察部干警姜莹莹,授课内容为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主要职责是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刑事申诉、民事申诉和国家司法救助及国家赔偿等。姜莹莹围绕司法救助主题进行分享。 

  一、司法救助的概念及工作原则 

  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难窘迫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二、予以救助的情形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人身受到伤害,需要救治,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它情形。 

  三、不予救助的情形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四、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准备的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无行为能力人的司法救助 

  申请人可以由法定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救助申请人系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人、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 

  (二)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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