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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发布时间: 2020-11-24

  1.“三诉两支”: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支持政府及其指定的国家资源所有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

  2.新时代“枫桥经验”原意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它是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是新时代政法综治战线必须坚持、发扬的“金字招牌”。 

  3.刑事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二是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4.侦查活动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5.刑事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诉,二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6.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7.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内容是:(1)对执行死刑进行临场监督;(2)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和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3)对刑罚的交付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4)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改造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5)对看守所未决犯的监管活动以及有无超期羁押进行监督。 

  8.公益诉讼: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9.“一号检察建议”:201810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三项具体建议。 

  10.捕诉一体:让一名检察官或办案组从捕到诉持续跟进一个案件,从而提高对一件案件的认知水平。也就是整合捕诉两个审查的优势,形成持续审查的动力,使两个审查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2.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与其相配套的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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