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查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出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决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规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追究侵犯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我院内设机构为6部1室,分别是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民事行政监察部、诉讼监督部、检察综合业务部、政治部和办公室。
二、2018年度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突出惩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金融犯罪,批捕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2件3人,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2件2人。在审查案件中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做好群众的情绪疏导和风险防控工作,有效防止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扎实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制定《关于依法惩治扶贫领域犯罪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立足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等犯罪。做好自身帮扶工作,选派三名干警到万花山乡楼塔村驻村工作,帮助该村硬化生产道路、发展优势产业、打造特色农业,该村原有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14户44人,现已脱贫12户40人。
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紧盯中央、省委环保督查组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扎实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两个专项活动,会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重点区域、领域开展排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案件线索,监督公安机关及时依法立案侦查。2018年,共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5人,批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嫌疑人15人。
全力优化投资营商环境。立足检察职能,在履职尽责中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检察机关服务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2条措施》,打好监督、保护、预防、服务“四个组合拳”。用好传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手段,建立涉及民营企业申诉案件“快速通道”,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处理,依法快速审查办结。如在陕西韩城某置业公司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纠正侦查机关不当查封股权问题的处理中,做到了30分钟接访,1份检察建议,12天解封民营企业股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2018年,共受理移送审查逮捕案件398件620人,批准逮捕362件527人,不批捕93人(其中: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刑事和解等不批捕25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68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49件1036人,起诉750件916人,不起诉104人(其中:因犯罪情节轻微、刑事和解等不起诉99人,因证据不足不起诉5人),报送市院8件13人。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紧紧围绕影响全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大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批准逮捕26件39人,提起公诉19件30人。依法打击“两抢一盗”、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批准逮捕129件167人,提起公诉132件170人。坚决打击涉毒、涉赌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批准逮捕36件72人,提起公诉34件68人。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觉提高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政治站位,在区委政法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提前介入侦查、重大案情公开通报等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按照市检察院“三个一律”要求,制定出台《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项”工作机制》,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台账。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推行快捕快诉,侦捕诉衔接,刑事执行全程监督,执法办案、释法析理、疏导情绪同步和调查分析研判五项工作机制,加大线索摸排力度,确保扫黑除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2018年,共批准逮捕黑恶案件5件28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件19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1件5人。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传承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落实检调对接、刑事和解等机制,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召开听证会,对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化解了矛盾。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76件283人次,法律咨询40次,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25件,其他接待线索全部分流转办至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办结刑事申诉案件1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件,刑事司法救助案件6件。
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检察制度。成立“宝塔春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等工作。该工作室成立以来,共办理未检批捕案件11件17人,不捕3件9人,起诉10件14人,开展社会调查5次,法治宣传7次。开展主题为“关爱祖国未来、擦亮未检品牌”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在延安实验中学举行了法治副校长聘任仪式,检察长讲法治课,并赠送相关法律书籍,进一步完善了检校共建长效机制,为创建平安校园贡献检察力量。
(三)积极优化法律监督,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
始终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工作发展的突破口,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抓牢办案主业、聚焦监督主责,全力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强化刑事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7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5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依法纠正漏捕33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纠正漏诉50人;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51份。针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向法院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2份。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7次,研究案件13件。
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审查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964件,提出检察意见109件。全面开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对44名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加强监管场所驻所检察和专项检察工作,共进行安全检查32次,专项检察10次,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99件次。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对司法矫正活动进行逐案逐人审查,对法律文书不完善、程序违法等情形进行专项检察,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1份。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办理不服生效裁判、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4件,其中提请市院抗诉1件。对原裁判正确的案件,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裁判权威。对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4件。
(四)强化公益诉讼力度,为民生公益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由区人大常委会主办,我院协办了“开展公益诉讼、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宝塔”专题培训会,区委、区政府联合下发了《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推进法治宝塔建设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推行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自觉性。
开展国有资产及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把国有资产和生态环境等作为重点监督领域,依法监督环保、水务、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履职,发出检察建议44份,相关单位已落实整改。对国土部门发出检察建议6份,其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3亿元。经过监督,国土部门在多年催缴未果的情况下将所涉及的2起土地出让金案件起诉至法院,使催缴工作进入正常诉讼程序。
关注食品药品领域,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就蔬菜内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检察建议2份,监督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收到我院检察建议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案件起诉至宝塔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有力地保障了全区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经过庭审,宝塔区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我院提出的全部诉求,有效督促了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对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持续推进专业化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建设。坚持思想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部署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大落实”、“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活动,号召向身边典型学习,坚定干警政治方向,增强行动自觉。坚持业务教育,持续开展检察业务教育培训,组织干警参加上级业务集中轮训23次,邀请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和理论辅导10次,积极开展业务竞赛、法律文书评选、案件创佳评差等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升实战能力,干警工作作风明显好转,业务素质明显提升,干事创业激情不断增强。
全面推行“捕诉一体”改革工作。2018年8月,我院被确定为陕西省检察机关捕诉一体试点单位,在延安市检察院的全程指导支持下,制定出台了《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捕诉一体六项工作机制》(即:捕诉一体受案分案规程、捕诉一体办案规程、捕诉一体案件评查办法、捕诉一体考核评价办法、捕诉一体备案备查规定、捕诉一体免责问责规定),整合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机构,根据刑事案件的类型,组建了4个办案团队,实行一案一人捕诉承办到底。推行捕诉一体以来,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逮捕案件162件230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53件419人。捕诉一体有效整合了办案资源,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持续深化检务公开。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载体,对社会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603条、法律文书857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5条。升级检务大厅,提供案件受理、分流移送、律师接待阅卷等“一站式”服务。树立主动宣传、立体传播理念,在各类媒体发表信息136篇,发表调研文章40篇。加强新媒体建设,微信公众号、微博、头条号等新媒体粉丝数达1833人,发布信息1046条。我院连续三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加快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坚持科技强检,不断升级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18年初,检委会子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现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全年共召开检委会25次,讨论案件131件,研究事项8件,邀请执法监督员评议案件94件。建成监所分支网络分级保护系统,实现监管场所监控全覆盖。搭建远程提审系统,实现远程音视频可视对讲、远程指挥、远程示证、远程刻录、远程打印等功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
(六)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我们始终把积极争取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不断规范接受监督的形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严格执行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公益诉讼开展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并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整改。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等重大活动。健全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代表的监督,有力地促进了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我院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协调发展,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形象明显提升。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力度有待加强;二是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时效性、约束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还没有充分显现;三是检察工作发展不全面、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依然存在;四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有待增强,执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升。针对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力争取得新的突破。
三、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部门2018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本级及所属0个下级单位: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本级(机关) |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底,本部门人员编制68人,其中行政编制68人,事业编制0人;实有人数93人,其中行政87人,事业编6人。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27人。
五、部门决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 本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及比上年增长(减少)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收入总计2180.2万元,较上年度增加了706.34万元,增长了47.8%,主要原因一是正常晋升工资调资,增加了人员支出;二是增加了单位部分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
2018年度本部门支出总计2180.2万元,较上年度减少了38.56万元,减少了14.87%,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厉行节约,压缩开支。
2.本年度收入构成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收入2013.31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013.31万元,分别为行政运行1733.31万元,其他检查支出28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3.本年度支出构成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支出2180.2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180.2万元,包括行政运行(基本支出)1803.52万元;其他检查支出(项目支出)376.68;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二)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 2018年度本部门财政拨款收入2180.2万元,较上年度增加了205.45万元,增长了85.11%,主要原因一是正常晋升工资调资,增加了人员支出:二是增加了单位部分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
2018年度本部门财政拨款支出2180.2万元,较上年度减少了38.56万元,减少了14.87%,主要原因:按照厉行节约、进求实效、量入为出的原则、压缩各项商品服务支出费用。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80.2万元,按政府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2180.2万元,为行政运行1803.52万元,其他检察支出376.68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万元,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0万元,就业补助支出0万元。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03.5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88.69万元,为工资福利支出1356.46万元(基本工资314.8万元、津贴补贴437.49万元、奖金219.29万元、伙食补助费20.65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33.02万元、职业年金缴费54.91万元、住房公积金73.25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03.0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2.23万元。公用经费414.84万元,为商品服务支出413.75万元,其中;办公费85.55万元、印刷费2.93万元、咨询费2.8万元、手续费65.18万元、水费8万元、电费18.74万元、邮电费12.15万元、取暖费23.10万元、差旅费5.38万元、维修(护)费29.61万元、租赁费1.68万元、培训费1.69万元、专用材料费49.78万元、劳务费32.08万元、福利费0.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62.8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0.51万元、资本性支出1.09万元。
4.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决算收支,并已公开空表。
5.国有资本经营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拨款收支。
(三)2018年度“三公”经费、培训费及会议费支出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43.12万元,较上年增加43.12万元,增加了100%,原因为车辆陈旧老化,维护费增加。
(1)因公出国(境)支出情况。
本部门本年度无因公出国(境)支出,较上年无变化。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2018年购置车辆0台,支出0万元,较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3.12万元,较上年增加43.12万元,原因为车辆陈旧老化,维护费增加。
(3)公务接待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本年度无公务接待费支出,较上年无变化。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与年初预算对比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43.12万元,年初预算为43.12万元,差值为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年初预算为0万元,差值为0万元,原因为无预算不支出;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年初预算为0万元,差值为0万元,原因为无预算不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3.12万元,年初预算为43.12万元,差值为0万元,原因为车辆陈旧老化,维护费增加;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年初预算为0万元,差值为0万元,原因为无预算不支出。
3.培训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培训费支出6.33万元,较上年增加4.76万元,增长了24.8%,原因为提高办案人员业务水平,组织单位办案人员参加培训,培训费增加。
4.会议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会议费支出2.96万元,较上年增加2.96万元,增长了100%,原因为2018年会议任务增加。
六、2018年度部门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组织对 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涉及项目1个,共涉及资金 28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 100%。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4.84万元,其中:办公费85.55万元、印刷费2.93万元、咨询费2.8万元、手续费65.18万元、水费8万元、电费18.74万元、邮电费12.15万元、取暖费23.10万元、差旅费5.38万元、维修(护)费29.61万元、租赁费1.68万元、培训费1.69万元、专用材料费49.78万元、劳务费32.08万元、福利费0.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62.8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0.51万元、资本性支出1.09万元。上年机关运行维护费支出为340.73万元,较上年增加74.11万元,增加了21.75%,增加原因为办案经费增加,严格经费支出管理。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无政府采购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及购置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末,本部门所属单位共有车辆28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1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2018年当年购置车辆0辆;购置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0台(套);购置单价10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
八、专业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3.“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
4.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