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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综合预算说明

发布时间: 2019-02-28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9年年度部门工作任务

  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我院在宝塔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以打造“宝塔检察”品牌为指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均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突出惩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金融犯罪,批捕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2件3人,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2件2人。在审查案件中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做好群众的情绪疏导和风险防控工作,有效防止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扎实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制定《关于依法惩治扶贫领域犯罪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立足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等犯罪。做好自身帮扶工作,选派三名干警到万花山乡楼塔村驻村工作,帮助该村硬化生产道路、发展优势产业、打造特色农业,该村原有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14户44人,现已脱贫12户40人。

  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紧盯中央、省委环保督查组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扎实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两个专项活动,会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重点区域、领域开展排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案件线索,监督公安机关及时依法立案侦查。2018年,共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5人,批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嫌疑人15人。

  全力优化投资营商环境。立足检察职能,在履职尽责中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检察机关服务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2条措施》,打好监督、保护、预防、服务“四个组合拳”。用好传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手段,建立涉及民营企业申诉案件“快速通道”,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处理,依法快速审查办结。如在陕西韩城某置业公司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纠正侦查机关不当查封股权问题的处理中,做到了30分钟接访,1份检察建议,12天解封民营企业股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2018年,共受理移送审查逮捕案件398件620人,批准逮捕362件527人,不批捕93人(其中: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刑事和解等不批捕25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68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49件1036人,起诉750件916人,不起诉104人(其中:因犯罪情节轻微、刑事和解等不起诉99人,因证据不足不起诉5人),报送市院8件13人。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紧紧围绕影响全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大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批准逮捕26件39人,提起公诉19件30人。依法打击“两抢一盗”、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批准逮捕129件167人,提起公诉132件170人。坚决打击涉毒、涉赌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批准逮捕36件72人,提起公诉34件68人。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觉提高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政治站位,在区委政法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提前介入侦查、重大案情公开通报等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按照市检察院“三个一律”要求,制定出台《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项”工作机制》,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台账。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推行快捕快诉,侦捕诉衔接,刑事执行全程监督,执法办案、释法析理、疏导情绪同步和调查分析研判五项工作机制,加大线索摸排力度,确保扫黑除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2018年,共批准逮捕黑恶案件5件28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件19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1件5人。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传承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落实检调对接、刑事和解等机制,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召开听证会,对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化解了矛盾。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76件283人次,法律咨询40次,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25件,其他接待线索全部分流转办至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办结刑事申诉案件1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件,刑事司法救助案件6件。

  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检察制度。成立“宝塔春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等工作。该工作室成立以来,共办理未检批捕案件11件17人,不捕3件9人,起诉10件14人,开展社会调查5次,法治宣传7次。开展主题为“关爱祖国未来、擦亮未检品牌”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在延安实验中学举行了法治副校长聘任仪式,检察长讲法治课,并赠送相关法律书籍,进一步完善了检校共建长效机制,为创建平安校园贡献检察力量。

  (三)积极优化法律监督,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

  始终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工作发展的突破口,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抓牢办案主业、聚焦监督主责,全力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强化刑事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7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5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依法纠正漏捕33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纠正漏诉50人;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51份。针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向法院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2份。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7次,研究案件13件。

  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审查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964件,提出检察意见109件。全面开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对44名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加强监管场所驻所检察和专项检察工作,共进行安全检查32次,专项检察10次,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99件次。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对司法矫正活动进行逐案逐人审查,对法律文书不完善、程序违法等情形进行专项检察,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1份。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办理不服生效裁判、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4件,其中提请市院抗诉1件。对原裁判正确的案件,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裁判权威。对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4件。

  (四)强化公益诉讼力度,为民生公益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由区人大常委会主办,我院协办了“开展公益诉讼、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宝塔”专题培训会,区委、区政府联合下发了《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推进法治宝塔建设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推行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自觉性。

  开展国有资产及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把国有资产和生态环境等作为重点监督领域,依法监督环保、水务、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履职,发出检察建议44份,相关单位已落实整改。对国土部门发出检察建议6份,其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3亿元。经过监督,国土部门在多年催缴未果的情况下将所涉及的2起土地出让金案件起诉至法院,使催缴工作进入正常诉讼程序。

  关注食品药品领域,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就蔬菜内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检察建议2份,监督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收到我院检察建议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案件起诉至宝塔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有力地保障了全区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经过庭审,宝塔区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我院提出的全部诉求,有效督促了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对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持续推进专业化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建设。坚持思想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部署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大落实”、“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活动,号召向身边典型学习,坚定干警政治方向,增强行动自觉。坚持业务教育,持续开展检察业务教育培训,组织干警参加上级业务集中轮训23次,邀请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和理论辅导10次,积极开展业务竞赛、法律文书评选、案件创佳评差等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升实战能力,干警工作作风明显好转,业务素质明显提升,干事创业激情不断增强。

  全面推行“捕诉一体”改革工作。2018年8月,我院被确定为陕西省检察机关捕诉一体试点单位,在延安市检察院的全程指导支持下,制定出台了《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捕诉一体六项工作机制》(即:捕诉一体受案分案规程、捕诉一体办案规程、捕诉一体案件评查办法、捕诉一体考核评价办法、捕诉一体备案备查规定、捕诉一体免责问责规定),整合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机构,根据刑事案件的类型,组建了4个办案团队,实行一案一人捕诉承办到底。推行捕诉一体以来,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逮捕案件162件230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53件419人。捕诉一体有效整合了办案资源,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持续深化检务公开。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载体,对社会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603条、法律文书857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5条。升级检务大厅,提供案件受理、分流移送、律师接待阅卷等“一站式”服务。树立主动宣传、立体传播理念,在各类媒体发表信息136篇,发表调研文章40篇。加强新媒体建设,微信公众号、微博、头条号等新媒体粉丝数达1833人,发布信息1046条。我院连续三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加快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坚持科技强检,不断升级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18年初,检委会子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现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全年共召开检委会25次,讨论案件131件,研究事项8件,邀请执法监督员评议案件94件。建成监所分支网络分级保护系统,实现监管场所监控全覆盖。搭建远程提审系统,实现远程音视频可视对讲、远程指挥、远程示证、远程刻录、远程打印等功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

  (六)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我们始终把积极争取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不断规范接受监督的形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严格执行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公益诉讼开展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并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整改。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等重大活动。健全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代表的监督,有力地促进了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我院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协调发展,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形象明显提升。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力度有待加强;二是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时效性、约束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还没有充分显现;三是检察工作发展不全面、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依然存在;四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有待增强,执法公信力需要进一步提升。针对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力争取得新的突破。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本部门的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本级(机关)预算和所属事业单位预算。

  纳入本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共有1个,包括:

  序号 单位名称

  1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机关)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底,本部门人员编制51人,其中行政编制51人。实有在岗人数共计81人,其中行政编制51人,超编21人,财政聘用6人,离休2人,单位管理的退休28人。

 

  五、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及资产购置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底,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3辆,单价5万元以上的设备8台(套)。

  2019年,当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未安排购置单价5万元以上的设备。

  2019年,上年结转资金未安排购置车辆;未安排购置单价5万元以上的设备。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9年本部门实现了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涉及当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733.31万元, 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0万元。其中当年专项业务经费121.8万元,其绩效目标详见附表。

  2019年,本部门无上年结转资金安排的支出,因此不涉及绩效目标管理。

  2019年本部门预算未安排扶贫项目,同时,本部门不涉及其他各类财政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无需公开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2019年本部门预算未安排重点项目,同时,本部门财政专项资金未安排重点项目,无需公开重点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本部门2019年将继续推进绩效目标管理,拟逐步将所有项目(含重点项目)纳入绩效目标管理。

  七、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9年本部门预算收入1733.3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733.31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2019年本部门预算收入较上年增加8.04万元,主要原因是对人员升薪;2019年本部门预算支出1733.3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733.31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0万元,事业收入支出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2019年本部门预算支出较上年增加8.04万元,主要原因是对人员升薪。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9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733.3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733.31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2019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收入较上年增加8.04万元,主要原因是对人员的升薪;2019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支出1733.3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733.31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2019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支出较上年增加8.0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的升薪。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9年本部门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733.31万元,较上年增加8.04万元,主要原因是对人员的升薪。

  2.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本部门2019年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33.31万元,其中:

  行政运行(2040501)1733.31万元, 比上年增长了8.04万元,增长原因主要为部分干警因职务职级晋升等工资有所增长。其中:人员经费1611.5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8.04万元,增长原因主要为部分干警因职务职级晋升等工资有所增长;公用经费支出279.77万元,与2018年相比持平;专项业务经费支出121.8万元,与2018年相比持平.

 

  3.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1)按照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的类级科目。

  2019年本部门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33.31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301)1330.48万元,较上年增加8.04万元,原因是对人员工资的升薪;

  商品和服务支出(302)401.57万元,较上年无变化;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03)1.26万元,较上年无变化。

 

  (2)按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的类级科目。

  2019年当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33.31万元,其中:机关工资福利支出(501)1330.48万元;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502)401.5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09)1.26万;因2019年部门预算中首次批复政府经济分类科目,与上年不形成对比。

 

  4、上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结转资金安排的支出情况。

  本部门无上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结转资金安排的支出。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部门无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并已公开空表。

  本部门无上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结转资金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本部门无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

  本部门无上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结转资金安排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等预算情况。

  2019年度部门当年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预算支出0万元,较上年减少118万元(100%),减少原因为本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在中省转移支付中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为0,较上年没有变化,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公务接待费为0万元,较上年没有变化,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较上年减少118万元(100%),减少原因为本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在中省转移支付中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较上年没有变化,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压缩开支。

  2019年本部门当年一般公共预算会议费预算支出0万元,较上年没有变化,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压缩开支。

  2019年本部门当年一般公共预算培训费预算支出0万元,较上年没有变化,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压缩开支。

  本部门无上年结转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本部门2019年当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279.77万元,较上年无变化,原因按照人员标准核定,人数没变。

  本部门2019年无上年结转机关运行经费

  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机关运行经费指部门的公用经费,即整个一级预算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下属事业单位及参公单位。部门构成不包括行政及参公单位的,也要按整个部门公用经费的口径公开机关运行经费。

  (八)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9年当年无政府采购预算,并已公开空表。本部门无上年结转的政府采购资金支出。

  八、专业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 “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注:按照《关于印发<延安市市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延财办政[2018]59号)文件要求,考虑到2018年年初部门预算公开数据仅为未上划人员经费,数据不完整,没有可比性。因此,本次对比分析数据为纳入市级统管后全口径部门预算下达数。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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