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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务】业务骨干上讲台— 一审公诉案件的审查

发布时间: 2023-08-10

  强化法律监督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提升监督效能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要牢牢把握职能定位,严格细致审查案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促进办案质量、数量、效果一并提升,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下面我以检察官助理的角度,讲讲一审公诉案件的审查要点。 

 

  一审公诉案件的审查 

  公诉案件审查 

  (一)审阅案卷 

  以一审公诉案件为例,受理刑事案件后,首先,根据我国《刑诉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确定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确认管辖范围。其次,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必须在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三日内这个时间规定。最后,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讯问工作人员不少于二人。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开展认罪认罚听取意见打好基础。 

  (二)查封、扣押涉案物证 

  我们着重审查侦查机关是否依法扣押、移送涉案物证;案件中是否有对扣押的物品提出意见;查封、扣押是否手续完备,权属是否清楚。 

  三)草拟审查报告 

  最主要的是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并汇报员额检察官。严格细致的审查工作,可以更好地发现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并针对相关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也有利于对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提出问题,对于提高案件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活动 

  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活动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庭审程序,掌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后期的审查办案也是一种积累。 

  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维护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公正,是司法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包括三层意思: 

  第一、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仍然要对逮捕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不仅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因为羁押所必须考虑的社会危险性是一个动态、可变的指标,羁押必要性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评估。 

  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不存在羁押必要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这里之所以是建议而不是直接决定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如果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应当由侦查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来决定是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此时检察机关履行的是法律监督权,因此不能直接决定而只能建议。当然,如果是审查起诉阶段,行使的是决定权而非监督权。 

  第三、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有关机关应当在 10 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如果有关机关没有在10日内反馈处理结果,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4条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有三种启动方式,分别是:依据人民检察院自身的职权;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依据看守所的建议。在审查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提升: 

  第一、进一步更新理念,提高能力。准确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要件,不断提升监督办案的质效。 

  第二、进一步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准确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条件、程序,保证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进一步加强内部沟通衔接,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工作,完善与看守所的信息通报渠道。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沟通,移送羁押必要性审查线索,防止该类案件成为审查盲点,出现一押到底的情形,依法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第四、进一步加强横向沟通协调,提升监督质效。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充分说明建议理由,充分凝聚共识。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被告人认罪态度与量刑建议相结合,争取最佳的司法效果。 

  第五、 进一步构建防控廉政风险体系。重视廉政风险预防,加强内外监督。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参与等方式,加强内部权力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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