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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塞检公诉刑不诉〔2018〕28号

发布时间: 2019-03-28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塞检公诉刑不诉〔201828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性,195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住安塞区********号,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批准,于201875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9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10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116日补查重报。

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621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伙同刘某某、云某某三人准备在**村庙会期间合伙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622日,高某某、刘某某在**村关公老爷庙办公室与庙会会长柴某某、白某某协商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的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决定,由高某某、刘某某、云某某提供赌博场所招揽赌博,所得营利庙会分一半,高某某、刘某某、云某某三人分一半。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刘某某、云某某三人商议将******刘某某租住的院子、李某某租住的院子作为聚众赌博的场所。后三人各出资二万元用于赌博场“放板”(放债),嫌疑人云某某负责记账,高某某负责抽头(收“中资”),刘某某妻子高某某负责抽头(收“中资”)及管钱,刘某某负责放风。

2018624日至627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刘某某、云某某连续四天在******刘某某租住的院子内,庙会会场西侧李某某租住的窑洞院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先后招揽孙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二十余人以“押明宝”的方式赌博,赌注为二十元至六百元不等。期间,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云某某、刘某某三人从中抽头渔利七万零五百元( 70500.00),放债三万九千三百元(39300.00)201862714时许,经群众匿名举报,现场将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云某某及其他参与赌博违法行为人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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