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塞检公诉刑诉〔2018〕17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年10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10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区,现住延安市**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延安市人民医院对面的停车场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武某某一小包毒品,现场交易时被民警抓获。
经延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可疑物均为海洛因,重量共计0.088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娟
助理检察员:李华晟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