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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塞检公诉刑诉〔2018〕172号

发布时间: 2019-03-28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塞检公诉刑诉〔2018172   

被告人袁某某,男,19**10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10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现住延安市********号,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1015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1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1015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延安市人民医院对面的停车场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武某某一小包毒品,现场交易时被民警抓获。

经延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可疑物均为海洛因,重量共计0.088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娟

                                  助理检察员:李华晟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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