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塞检公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419**081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行政村**村,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村幼儿园后(租房),无业。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9日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安塞区化子坪镇青草沟一院内以每袋55元的价格购买了13袋袋装原油,后将其家里事先购买并藏匿的38袋袋装原油全部装入其驾驶的灰色五菱荣光昌河车(悬挂陕JB****号牌)内,经化子坪上高速准备运往靖边销售,途径安塞区镰刀湾路段时遇前方堵车,被告人谢某某被杏子川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查扣的原油过磅净重为1.995吨,经安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715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辨认笔录及照片;4.价格鉴定结论书;5.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盗犯的原油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小丽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