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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碰瓷”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 2020-10-27

故意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碰瓷”如何定性

   

  “碰瓷”或者说是“碰瓷儿”,是北京的方言,原指清末一些没落的八旗子弟捧着赝品瓷器行走在闹市街上,瞅准机会,故意让行驶的马车不小心碰他一下,他手中的瓷器随之落地摔碎,和路人索要财物的行为,现在泛指故意制造事故,借机讹诈的行为。 

  案情 

  2013年1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先后十余次使用两车配合,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在包茂高速、连霍高速、沪陕高速、西安绕城高速、西商高速等地强行将外地半挂型货车逼停,殴打和辱骂驾驶员等人,并向驾驶员等人强行索要现金4万余元。 

  分歧 

  对本案被告人张某等人行为的性质认定,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罪的区别在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并且暴力、胁迫程度足以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要挟、威胁程度只需达到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抢劫罪的"胁迫"的扬言当场实施,"胁迫"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该案中,被告人张某等人为了向外地半挂型货车司机等人索要钱财,获取非法利益,分工协作,在高速公路上多次采取故意制造与半挂型货车擦碰的交通事故,强行将车辆逼停,并以殴打、辱骂的手段,当场强行向货车司机等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更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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