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窃财物,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都能附条件不起诉吗?未成年人犯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是不是就没事了?本期【以案释法】聚焦“未成年人盗窃”的法律问题,为广大青少年敲响警钟!
在办案实践中,对于那些犯罪行为轻微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有观护帮教条件等情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运用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法定手段,给予那些有明显向好意愿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是,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并不意味着只是宽缓,惩罚、教育、管束不可或缺。未成年身份不是犯罪的“护身符”,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其中犯罪行为恶劣、拒不认罪、再犯及其他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将依法惩治。
案例回顾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琦(化名,17周岁)、小星(化名,16周岁)因手头拮据遂产生盗窃财物变卖换钱的念头,二人盗窃多家沿街商铺,盗得二手手机十部及少量现金。在被害人报案后,侦查机关结合案发现场周围的监控视频、作案手段、嫌疑人体貌特征等线索,重点围绕周边小宾馆及网吧摸排走访、开展调查。公安机关将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后,该二人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考虑到两人系初犯、偶犯,且尚未成年,认罪态度较好,于是公安机关为二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然而,小琦并未吸取教训、珍惜机会,仅在一个月后再次实施盗窃,且数额巨大。公安机关以小琦、小星涉嫌盗窃罪移送至杨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后,杨陵区检察院对两名涉罪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监护情况、心理性格特征、犯罪原因等开展社会调查。承办检察官综合考察小琦、小星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及社会调查结果,对两名涉罪未成年人作不同处理。
案件办理期间,小星能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犯罪情节、帮教可能性及监护情况等因素,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督促监护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经过帮教,小星能理解父母的不易,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更找到了未来的方向。
小琦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其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督管教职责,承办检察官综合研判后认为小琦不具备帮教条件。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建议刑期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依法判处。
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治,是近年来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不起诉适用尺度,既依法惩治,又注重教育感化,“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让法律既有威严又有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