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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广播开播啦!检察官变身“播音员” 携手小学生共沐法治阳光 远离校园欺凌

发布时间: 2024-03-27
       3月26日,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法治进校园活动在杨陵区张家岗小学举行,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马高明受聘担任该校法治副校长,一名检察官助理受聘担任法治辅导员。
       “同学们早上好!很高兴能与全校师生上这堂别开生面的法治课,今天想和大家聊聊一个我们都应该关心的话题——校园欺凌。”
       聘任仪式后,法治辅导员以“校园广播+现场讲解”的形式,为全校师生开展“共沐法治阳光 远离校园欺凌”主题普法活动。旨在进一步加强安全、法治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法治辅导员援引具体案例,深入剖析校园欺凌产生原因以及对个人、家庭、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告诫全体学生在遇到欺凌时不要做“小绵羊”,而要第一时间向合适成年人寻求帮助;叮嘱全体学生正确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启迪同学们要“明德、守法、择友、勤学”争做“守法、阳光、积极、勇敢”的新时代好少年。宣讲中穿插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明确违法犯罪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育同学们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从小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讲座最后,全体同学在法治辅导员的带领下举行集体宣誓。
       “我郑重承诺:尊重他人,友善待人,绝不参与校园欺凌,发现校园欺凌,我将勇敢制止,及时向老师反映。我将尽我所能,积极营造和谐环境,守护平安校园。”一声声庄严的宣誓响彻整个校园,表明了学校全体师生坚决抵制校园欺凌的决心。
       讲座结束后,检察干警走进教室与同学们进行互动。一双双举起的小手,一个个贴合法律的问题,检察官回答得通俗易懂,同学们听得津津有味。
       讲座虽短,启迪却深。“检察官+播音员”新颖的组合,创新了青少年普法宣传形式载体,扩大了普法宣传覆盖面,带来的也必定是深层的触动。下一步,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将不断创新普法形式,丰富宣讲内容,将法治的种子播撒在每一片希望的田野上,让法治精神在农科城绽放光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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