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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创新与适用

发布时间: 2020-12-10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规范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五编是婚姻家庭编,该编以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法律规定。

  一、婚姻家庭编贯穿的法理思想

  婚姻家庭编贯穿了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亲和谐、人际诚信、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和人文关怀等核心法理思想,国家保护婚姻家庭,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法理思想以及权利法定、行为公示、契约维护等具体法理精神。①

  (一)核心法理思想

  除了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广为人知的思想,还包括其他核心思想,如人亲和谐、人际诚信、人伦正义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人亲和谐是指亲属之间应当和睦相容,互爱互助。这是婚姻家庭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是维系自然人的血缘联系和人伦纽带的需要。在婚姻家庭编中体现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梳理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婚姻家庭编中,人际诚信思想主要体现为:第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第二,夫妻之间应互负忠实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人伦正义是调整人们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道德体系。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较之普通民法的特别之处在于,其是典型的身份法,调整的主要是亲属身份关系,即使有部分财产关系,也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服务于身份关系的财产关系。亲属身份关系是人伦关系,包括辈分确定问题、两性禁忌问题和供养义务责任问题。在婚姻家庭编中,该法理思想主要体现为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新增了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制度,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人身关系后果与财产处理;收养子女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等等。

  (二)基本法理思想

  婚姻家庭编的基本法理思想是指该编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即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具体法理思想

  婚姻家庭编的具体法理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权利法定,体现为婚姻家庭成员的权利受国家保护;第二,契约维护,体现为婚姻家庭范围内的意思自治;第三,行为公示,强调对婚姻家庭行为的社会认同;第四,效力公信,规定婚姻家庭行为的对外效力;第五,人身利益优先,体现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伦正义的内涵;第六,财产权利公平,规定婚姻家庭成员的各项财产权利,以保障婚姻家庭各项功能的实现;第七,平等、文明、和谐,婚姻家庭编的一切制度设计和规则实施,均应服务于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良性循环这一目的;第八,禁止权利滥用,婚姻家庭成员在行使婚姻家庭权利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序良俗,防止因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婚姻家庭编的制度创新

  (一)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增加了下列规定:

  1.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是倡导性规则,不能作为案由提起诉讼,但是司法机关可以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引用该条文的规定,教育、指导和规范婚姻家庭成员的行为,促进家庭和谐。

  2.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于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该条明确规定将被收养人的利益置于收养法律制度的关键位置,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完成收养行为时、法院在裁量与收养法律关系相关的案件时,均应考虑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同时兼顾收养人与送养人的合法权益。

  3.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亲属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是指所有具有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关系的自然人。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受法律调整的彼此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自然人。本条规定的亲属是指狭义的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伯叔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子女等。法律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

  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例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丈夫与妻子的兄弟姐妹、妻子与丈夫的兄弟姐妹。

  近亲属,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规定近亲属具有以下法律意义:一是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是近亲属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三是近亲属可依法对失踪的亲属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

  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内生活、相互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家庭成员以共同生活为核心特征,有亲属关系的人不一定是家庭成员,但家庭成员一定是近亲属。

  (二)第二章:结婚

  婚姻家庭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相应的完善。

  1.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撤销的事由是因受胁迫而结婚,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家庭编的首要原则。结婚自愿是实现结婚自由的前提,要求男女双方对于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实。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受胁迫,不得不违心地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鉴于婚姻当事人并不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因而法律赋予其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但是为了促使请求权人尽快地行使请求权,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婚姻家庭编对受胁迫一方行使这一请求权规定了除斥期间,即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撤销请求权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请求权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归于消灭,逾期不行使,视为默示放弃。本条第三款还特别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与婚姻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曾指出,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确立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可撤销婚姻的立法理由在于:第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此种行为的性质就是欺诈。换言之,此种行为违反了婚姻家庭编人际诚信的核心法理思想。对于此种违法行为,当然产生相应的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第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另一方在婚后由此受到了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所带来的侵害,使得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的健康权受到损害,法律就要保护受害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准许其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3.增加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应当明确,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第三章:家庭关系

  本编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

  (全文请参见《人民检察》第21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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