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上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受邀的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公安机关办案干警参加了听证,会议由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史盟献主持。
案件概况:2020年6月2日7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冯某驾车由南向北从兴平市西立交西侧匝道进入G344国道向东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柳某发生相撞,致其受伤,柳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冯某拨打120和110,并现场等待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冯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案件移交到兴平市检察院,经办案检察官耐心细致调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冯某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共计赔偿83万余元,其中保险支付775356.5元。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已经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本人无社会危害性,拟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受邀的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公安办案干警听取了承办检察官的办理报告,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会上,犯罪嫌疑人向受害人家属做了真诚的道歉,受害人家属接受道歉,并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
史盟献副检察长表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是保障人权和诉讼的必要手段,也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兴平检察院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一是瞄准“三不人员”,即不应当羁押的,属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非本人所为的,不适宜羁押的,属于老弱病残孕,不必要羁押,属于可能判处轻刑的;二是紧扣“八要素”,即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身体状况、证据收集、可能判处的刑期、社会危害性、矛盾化解;三是明确“两可靠”,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有固定住所,便于后期管理;保证人要适格,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四是兼顾“三个效果”,即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以利于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