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案 释 法】
2021年9月16日晚上,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一家公司门前,见屋内没有亮灯,在敲门确认公司没人后,遂翻墙进入院内,盗走房屋内五箱茶叶。次日,刘某联系经营茶叶店的李某,将五箱茶叶交由李某代为出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茶叶价值17482元。经调查发现,刘某系盗窃惯犯,曾于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次刘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且具有前科,应当从重处罚,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
不劳而获不可取,劳动所得最可靠。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去偷盗,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财富观,脚踏实地最可靠。在犯罪受到惩处后,应该牢记教训、真心悔过,若执迷不悟、再次犯罪,只能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字/韩凯凯
编辑/王滋渝
审核/李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