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公安机关坚决支持并提供查询办案平台等必要的工作保障,提请检察机关参与、监督刑事立案、侦查等全过程,促进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提高侦查监督与检警协作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检察院依法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条 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和规定,依法规范开展侦查活动和侦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 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情形,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规范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适用。
第四条 依法规范开展监督工作,坚决防止不应监督而监督、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不当升格或者降格监督等情况发生。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不得干涉侦查人员依法办案,不得干扰和妨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条 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在工作中发现监督线索,需进行调查核实的,公安机关应当全力配合。需要监督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院。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等有异议的,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说明理由或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适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出法律适用意见。
第八条 检察院在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拟作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的意见,加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说理,公安机关应按照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所列内容及时、规范、有效开展补充侦查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业务信息共享制度,完善统一刑事办案执法司法标准,确保充分履行刑事诉讼职能。
第十条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执法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推动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检察监督能力,保障和不断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第十一条 建立统一对口衔接机制。公安机关要深化完善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要求说明理由、要求复议、提请审核、申请复查等重要事项,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工作中需要与公安机关对接的事项,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接收与回复。
第十二条 以侦查监督平台为依托,健全完善检察机关监督办案数据与公安机关共享,保障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长期、稳定、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检察人员与公安民警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干预执法办案、泄露案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