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兴平检察院邀请了兴平市司法局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员就一起非法狩猎罪行刑反向衔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2025年1月,姜某某未取得狩猎证,为捕食野味,在禁猎区用捕兽夹狩猎到一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豪猪,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狩猎罪移送起诉。经兴平检察院审查姜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刑事检察部门认为应当给予姜某某行政处罚,遂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行政检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两家行政机关关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职权行使有争议。
听证会上,检察官就基本案情、证据情况、处罚必要性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与会人员进行了详细介绍。参会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权行使存在争议发表了意见,陈述了争议形成的原因、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员在认真听取后,进行了询问和充分评议,为案件最终处理提供了思路。
此次公开听证会的召开,明晰了行政职责,是检察机关提升案件办理透明度与公信力,深入推进高质效办案的有益实践。下一步,兴平检察院将持续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助推社会治理提质增效,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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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文字/胥海锋
图片、编辑/王海艳
审核/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