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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须知

发布时间: 2019-03-14

(一)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二)请您根据上述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申诉。 

  

(三)请提供相关申诉状和法律文书。 

  

(四)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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