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顺申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合作医疗保险 民事裁判结果监督 检察听证 完善机制
【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张某顺系未成年人,因摔伤于2019年8月20日在武功县某医疗机构住院治疗,2019年8月21日转院至咸阳市某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2019年10月22日,张某顺在对武功县某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进行报销时,因报销费用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至8月22日,与咸阳市某医疗机构住院时间起算点存在重叠情形,导致未能报销。2020年4月3日,张某顺的祖父张某贤作为张某顺的诉讼代理人向武功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顺就医的武功县某医疗机构,请求判令武功县某医疗机构赔偿,张某顺手术合疗报销费用及利息、大病救助报销款、意外险、误工费、学生险等共计56328.9元。2020年11月26日,武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因武功县某医疗机构在转诊流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顺在咸阳市某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不能按照国家医疗报销制度进行核算报销,故应对张某顺应当报销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大病救助、意外险和学生险的诉请,因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不予支持。对于误工费的诉请,因未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遂判决部分支持了张某顺的诉求,由武功县某医疗机构向张某顺给付手术合疗报销费用15093.73元及利息,驳回张某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武功县某医疗机构向张某顺的父亲张某鹏履行判决全部内容。
2022年张某贤向武功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张某贤遂于2022年11月向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武功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听取了审判人员、张某贤和武功县某医疗机构的意见。查明:张某顺的医疗费由其祖父张某贤垫付,张某贤认为自己因合疗报销之事多次奔波、甚至引发家庭不和,皆由于武功县某医疗机构计算错误住院时间所引起,应承担自己的误工费和相应的精神损失费。检察机关认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合疗报销政策,上述费用不应由武功县某医疗机构承担,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为促进矛盾纠纷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检察机关决定举行公开听证,向申诉人进行释法说理。
听证过程。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检察机关于2023年2月10日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听证员共同开展听证活动,张某贤和武功县某医疗机构代表均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向张某贤详细阐明了本案不适用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诉请的理由和依据,着重解释了合疗报销相关政策,向其说明大病救助、学生险与意外险均属人寿保险公司负责范畴,不在合疗报销范围,建议当事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关权益。张某贤充分表达了自己在此事上的奔波辛劳与引发家庭矛盾的委屈。听证员就住院日期存在重叠的情况向武功县某医疗机构和张某贤进行了详细询问,经过多轮问答交流,申诉人认识到住院日期重叠系因急于给孙子转院治疗,转诊单上没有主治医师的签字就加盖印章导致的。
听证结果。听证员经过认真评议后,一致认为原审判决无误,申诉人理由不能成立,同意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意见。同时,听证员认为武功县某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转院流程。张某贤对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听证会议,让其充分表达诉求,并进行释法说理表示肯定,表示已经解开心结,认可法院判决。听证会后,张某贤签收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再未申诉上访。
后续工作。检察机关在分析本案纠纷原因的基础上,采纳听证员的建议,向武功县某医疗机构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内部管理工作,严格转院审批程序。武功县某医疗机构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制定《关于加强医保科相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完善了内部管理流程和职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践行“枫桥经验”,从矛盾纠纷根源出发,找到打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通过举行公开听证,耐心听取申诉人诉求,由听证员和检察官用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进的语言,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解读、人情事理等多角度、全方位释法说理,实现“法结、心结、情结”一起开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针对医疗机构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及时提出完善机制的检察建议,助推医疗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