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我用你身份证注册个公司,你来当法人,到时候我给你把工资涨一些”
“张哥,我把我名下一家公司法人转给您,顺手之劳嘛”
以上这种不情之请,大家如果遇到,检察官这里告诉您,请果断拒绝。
基本案情
刘某把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借给老板用于登记设立公司,老板用该身份设立刘某一人为股东的商贸公司,并用该公司贷款50余万元,后因经营失败跑路。刘某因用自身信息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贷款不能偿还被起诉。自己一分钱贷款未花,仅仅因轻信老板,签订了一些合同,给自己涨了2000元工资,现在却成为了债务人,法院的被执行人。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著名的“有限责任”制度,本意就是保护股东,让公司获得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公司倒闭了,亏损了,正常情况下只会损失掉股东的全部出资,而不影响其他资产。
为了防止有人滥用有限责任制度,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了“法人否定制度”。针对一人有限公司则更为严格,一人有限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要求,一人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倒置,要自己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互相独立,本案中刘某被老板坑害,并不能拿出证据证明,最终对公司贷款承担了责任。
检察官启示
生活、工作中,肯定会遇到各种利用个人身份信息去“帮忙”的要求。忙可以帮,但法不能违,要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个人身份信息逐渐成为了一种信用制度,保护好,利用好个人身份信息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