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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检说法202304辑】 取保候审再犯新罪,戴着手铐进看守所

发布时间: 2023-03-24
 

“我没有珍惜机会,我知道错了,这次我真的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后悔死了......”看守所里50岁的李某某在面对检察官提审时第一句话是这样说的。

近日,武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开设赌场案时,经传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未到案,后调查得知,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诈骗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案情回顾

涉嫌刑事犯罪的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托人找关系,想让法院给自己判处缓刑,朱某某知道后将这件事告诉了涉嫌开设赌场罪同样被取保候审的李某某,李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认识领导,可以办成此事,从中骗取张某某25000元。随后张某某被武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在面对朱某某的追问时,李某某仍谎称自己有关系,张某某的事情自己找人办了,因其涉嫌两个罪名,需要重新找人办事,需要再花钱,张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后,向派出所报案。案发后,李某某家人主动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还25000元。

经武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又涉嫌新的犯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由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官说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非羁押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对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虽然不像逮捕、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仍然是刑事强制措施,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必然会受到法律追究。

检察官提醒,不要轻信他人所谓的“有关系”,应当坚信检察院会规范化量刑、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会依法裁判,并确保裁判内容得到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也会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家属如有疑问,应通过官方渠道咨询,切勿抱有“走后门、托关系”的思想,以免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二)企图自杀、逃跑;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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