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借助于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也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和安全感。
何为银行卡四件套?它是指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转账U盾及身份证复印件。
你知道吗?你以为将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四件套”出售给他人是轻松赚快钱,殊不知这样做既泄露了个人信息,又影响了个人征信,更甚者,一旦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就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案情回顾】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近日办理了多起买卖银行卡四件套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以其中一案为例,提醒大家保管好个人银行卡四件套,切记勤劳致富是真理,贪图快钱使不得。
小文(化名)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赌博、网络博彩、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通过某聊天软件联系到河北买家,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往河北出售个人银行卡四件套2套,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累计2277861元,从中获利6000元,此外还通过他人出售个人手机卡4张,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从中获利1800元。我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小文提起公诉,后经法院依法判决,小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诸如洗钱、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仍然为其提供银行卡四件套、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等帮助对方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你便可能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一样要面临刑事处罚,损人害己,一定要坚决杜绝!具体请谨记以下四点:
1、不出借、出租、贩卖银行卡四件套、支付宝、微信账号等;
2、不代替他人持多张户主不同的银行卡或者多张虚假身份证去银行取钱;
3、不点击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发送的刷单及网贷链接;
4、不仿冒执法部门网站制作钓鱼网站、生成非法链接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