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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患者就医死亡,近亲属能否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 2025-02-26

“我父亲因为医疗事故去世,我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损害赔偿,法院却不受理,我想不通这是为什么!”近日,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迎来一位来访群众。

据来访者甲某所述,其父乙某因医疗事故死亡,他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而他的母亲和其他兄弟姐妹均不同意起诉,甲某自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甲某带着不解走进了检察院。

疑问一:乙某就医死亡,其子甲某有没有主张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由此可见,乙某因医疗事故死亡,甲某作为乙某的儿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疑问二: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正确吗?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是有顺序之分的,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其他人为第二顺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近亲属或第一顺位近亲属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近亲属才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第一顺位中有人不愿意起诉,须向法院提交一份放弃诉讼权利声明书,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立案。

本案中,甲某作为乙某第一顺位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损害赔偿,法院不予受理是鉴于乙某的配偶及其他子女既不愿提起诉讼,也没有声明放弃诉讼权利,因此,法院不予受理的处理是正确的。待乙某第一顺位的其他近亲属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放弃诉讼权利声明材料后,法院即可受理立案。

检察官有话说

检察机关依法可以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若您在维权过程中遇到问题,欢迎联系12309检察服务中心,武功检察始终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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