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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益”生态环境检察:“刑事不起诉+行政处罚+资源损失赔偿”——武功县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一起非法狩猎案

发布时间: 2024-05-22

  近日,武功县人民检察院就段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拟作不起诉决定、拟开展行刑反向衔接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咸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以及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等参加。听证会由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邵利利主持。

  

  案  

  段某某、李某某无狩猎证,以食用为目的于2023年11月19日晚20时许,分别驾驶一辆摩托车,带着两台矿灯和两条细狗在武功县游凤镇腰子村常家组孙常路(四级公路)南约150米处的麦地里,以用矿灯夜间照明、猎狗追捕的方式,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蒙古兔两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通告》规定,夜间照明行猎是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根据《陕西省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规定,全省境内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全省境内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段某某、李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    

  武功县公安局以非法狩猎罪将段某某、李某某移送武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该院生态环境检察办案团队受理案件后,同步审查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认为段某某、李某某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立案办理,诉前审查期间,段某某、李某某主动赔偿了资源损失。 

  

  听 证 进 行 时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说明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并阐释了刑事部分拟不起诉,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建议县农业农村局对二人作行政处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因已赔偿资源损失拟终结案件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段某某、李某某也当场表达了认罪悔罪、愿意接受行政处罚、承担资源损失的态度,表示一定会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从轻处罚的机会,以此为戒,并以身说法,提醒告诫身边人非法狩猎要不得。随后,各听证代表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充分发表了听证意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表现等情况,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会后,武功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并采纳了各方意见,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段某某、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依法给予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李某某行政处罚,并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终结。 

  此次公开听证的案件是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打造‘3+益’生态环境检察”亮点品牌,成立生态环境检察专门化办案团队,一体办理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后首个公开听证的“一案三查”案件。该院生态环境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使刑事、民事、行政与公益诉讼检察环节同步进行,同步审查,大大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有助于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被不起诉人主动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真正实现惩罚犯罪、生态修复、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检 察 官 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非法捕猎行为中,若捕猎的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会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若捕猎的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则也可能会涉嫌非法狩猎罪,例如常见的野兔、野鸡、壁虎、麻雀、青蛙、刺猬等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就非法狩猎罪而言,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触犯任意一个“四禁”(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禁用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均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位公民应以案为戒、遵纪守法、从我做起,从现在开始,爱护野生动物,拒绝食用、买卖、交易、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杜绝侥幸心理。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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