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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守护“国旗红”

发布时间: 2020-05-11

   近日,武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武功县辖区内多个村委会、学校等场所升挂的国旗破损、污损、褪色严重,部分国旗未在规定场所升挂。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反映一个国家政治特色和历史文化传统,升挂不合格国旗,有损国旗尊严,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为了维护国旗尊严,该院向国旗升挂不规范的镇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各镇办积极履行国旗升挂、使用监督管理职责,责成本辖区有关单位迅速更换破损、污损、褪色国旗,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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