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吧,跟着兄弟我干,就能得到丰厚的报酬,日结两千不是梦!”
“什么工作这么赚钱?”
“很简单,只要你将自己名下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简称“两卡”)出租给我们,不仅可以免费坐飞机住宾馆,还能轻松收钱……”
这是大众创业新星
还是藏有“猫腻”
让检察官用真实案例为你揭秘
案情回顾:一月赚3万的“生意”
202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浏览网页时看到这样一则广告——只需要一台手机,在家月入万元不是梦。在好奇心和利益的驱使下,李某加了对方的微信,对方告诉李某只要他能提供对公账户帮忙将网络赌博资金转出,每提供一个对公账户,就能获得1.5万至1.8万的报酬,上不封顶。面对巨大利益的诱惑,李某心动了。对方给李某详细介绍了开设对公账户的流程和步骤以及面对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时的回答话术。
在之后的三个月里,李某充当对公账户办理联系人,先后找到11人并用他们的身份证办理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收购、出售和联系帮助办出对公账户12个。短短数月,上述12个对公账户流入被害人资金共计15万余元,查实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4件,被诈骗资金共计55万余元。
渭城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等人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经区法院审理,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等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回顾:通讯营业厅惊现“内鬼”
“兄弟,你那儿有没有电话卡,我收,一张卡90……”杨某系某通讯营业厅的业务人员。
2024年刚过完年,杨某突然接到朋友电话说要收购大量电话卡,愿以每张90元收购。杨某心中盘算后,随即答应。
在往后的一个月里,杨某在明知他人使用电话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利用其身份便利,对外出售电话卡造成9名被害人被骗76万余元,非法获利1.9万余元。
渭城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经区法院审理,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检察官提示
电信网络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被害人将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帐户,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买卖银行卡、电话卡、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等各种犯罪提供便利,已经成为助推新型网络犯罪的“黑灰产业”。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利用对公账户转账额度高、对公账户查询冻结止付相对困难的特点,为将诈骗资金能顺利转出,使用对公账户已然成为电诈犯罪分子流转涉案资金的主要途径,也是电诈犯罪产业链的重要环节。犯罪分子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不敢使用自己实名登记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常以小利引诱租借、收买他人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进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从而达到逃避公安机关追查的目的。
在网络犯罪链条中,每一个“小角色”的“小动作”都可能成为助长犯罪的推手。作为通信行业从业者,应严守法律红线,切勿因蝇头小利走上歧途。广大人民群众在面对各式各样的网络广告时,要仔细甄别,切勿被高额佣金冲昏头脑,随便出租、买卖个人账户、对公账户或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同时注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帮信”即“帮凶”,千万不要因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