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9-33731183 举报专用电话:029-12309
当前位置: 首页 > 头条

3·15特辑丨以案释法 以公益诉讼之名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 2025-03-26
  

消费者权益是广大群众最为关切的重点问题,保障消费者权益更是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渭城检察特别推出【3·15特辑】,选取日常办案中代表性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带领广大消费者解锁法律武器,避开消费陷阱,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些年,检察官办过的“消费维权案” 案例一

  

  基本案情:

  近年来,社区团购作为一种新型零售业态,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日渐成为人民群众的常用消费模式。然而,这一领域也逐渐成为食品安全隐患的 “重灾区”。渭城区检察院聚焦食品来源、贮存等关键环节,对辖区内2个仓储点、16个自提点进行了全面排查,经调查发现个别存在储藏温度不达标、未按规定存储等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二

  基本案情

  近年来,隐形眼镜作为甩掉框架眼镜的“神器”而备受人们的青睐,但是隐形眼镜作为直接覆盖在角膜表面的特殊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渭城区检察院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和企查查数据碰撞、对比,初步筛选出59家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眼镜销售店铺,抽查中发现部分眼镜店存在无证经营隐形眼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四款规定,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案例三

  基本案情:

  近年来,“假羊肉”案件频发,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渭城区检察院结合督促整治“假羊肉”食品掺杂掺假公益诉讼案件相关要求,对疑似销售“假羊肉”的店铺进行了细致摸排,初步掌握疑似问题羊肉的分布情况,工作人员现场抽取样品并委托检测公司鉴定,发现某店铺的羊肉含鸭源性成分,属于“假羊肉”,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检察职能

  在面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检察机关不仅肩负着依法打击食品药品领域刑事违法犯罪的重任,还承担着针对消费领域存在的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探索公益诉讼多元化监督路径,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市场监管的职责。

  渭城区检察院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注度高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消费问题,聚焦社区团购、网络餐饮、医疗器械等监督重点领域,结合“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件,集中解决了一批食药安全领域公益侵害突出问题。 检察官寄语:

  

  食品药品安全是基本的民生问题和公共安全问题,面对消费市场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与新挑战,渭城区检察院将聚焦广大消费者关注的食品非法添加、互联网新业态食品药品安全等十个方面重点领域,持续优化工作模式,拓宽维权渠道,强化监督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检察之力促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新产业、新业态健康规范发展,让人民群众的消费之路更加安心、放心、舒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