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是民族的希望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与关爱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家庭保护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检察官就带大家一起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的相关知识
场景一
小红今年十三岁,家里开饭馆生意忙,父母可以让她辍学回家帮忙吗?
检察官解答:不可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场景二
小明今年上初中,暑假期间想放松一下,爸爸可以带他去KTV吗?
检察官解答:不可以,未成年人不得出入娱乐场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场景三
小明最近喜欢上一款网络游戏,每天只玩游戏不学习,今天受到了爸爸的严厉批评。爸爸的做法正确吗?
检察官解答:正确,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适度使用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相关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