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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 | 积极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 保障涉企社矫对象申请外出权益

发布时间: 2024-05-27
  

“感谢检察机关和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能同意我扩大活动范围的申请,让我能继续开展公司业务,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我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育,争取更好更快融入社会,并且尽我所能为社会做出贡献。”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说道。

  积极主动作为,保障涉企矫正对象申请外出权益

  2024年4月初,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在渭城区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监督过程中询问检察官,自己是民营企业负责人,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规定不能外出拓展公司业务,现公司业务订单减少,公司经营困难,是否可以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检察官积极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以及申请外出应具备的条件,并建议先向渭城区司法局提交申请,批准与否要根据最终调查结果。4月9日,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向渭城区司法局上交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区司法局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其是否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条件。

  外部监督全过程参与,确保调查处理结果公开公正

  为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渭城区检察院全程参与,并邀请人大代表、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外部监督力量参与其中。调查中,查阅了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矫正档案等案件资料,了解了其犯罪情况、社区矫正期间的现实表现,并同人大代表、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前往社区矫正对象公司实地查看了公司的经营、生产情况。

  4月24日,渭城区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前期参与过调查核实的人大代表、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全面介绍案情,并就高某某公司经营状况及申请外出条件的调查情况予以释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介绍了高某某的日常表现情况。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前期实地查看情况,人大代表、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经讨论评议,一致认为高某某申请理由充分,符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同意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

  强化协作配合,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外出,仍应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加强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的外出管理,渭城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强化协作配合、信息沟通,联合为高某某制定个性化社区矫正方案,并要求区司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电话联系、实时视频、信息化核查等手段加大动态管理力度,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     检察官后记:检察机关在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要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活动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找准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依法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益保障,实现刑罚执行检察监督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经济发展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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