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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案】“上头”电子烟 “上瘾”也“上刑”

发布时间: 2023-04-27

  “兄弟,我最近搞了一个烟弹,那叫一个上头,晕晕麻麻,飘飘欲仙”,当你的好兄弟搂着你的肩膀引诱你吸上一口时,因为好奇心驱使,你是否怦然心动了?答案当然是,绝对不要,这种“上头”电子烟千万不能碰。

  近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新型毒品案件被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肖某某均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据悉,2021年7月至案发,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肖某某通过朋友间相互介绍、发布微信朋友圈等线上线下同步销售的方式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四十余次。

  检察官提醒

  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与普通电子烟在外观上很像,普通电子烟的主要成分是水、丙二醇、甘油、尼古丁和调味剂等,而“上头电子烟”中还加入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这种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比大麻更易上瘾也更隐蔽。吸食者吸食了这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症状,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另外,由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在人体内降解速度快,因此吸食的频率相对于传统毒品会更高,成瘾性更强,危害性极大。

  2021年7月国家禁毒委、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药监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并实施,决定正式列管整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无论是非法加工、贩卖还是持有、吸食此类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产品,都涉嫌违法犯罪,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猎奇心理,而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切记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法律法规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三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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