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力度,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近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区法院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两名罪犯病情诊断活动开展现场同步检察监督。
在诊断、检查开始前,检察干警对两名拟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询问谈话、核查身份,认真检查委托医院指派医生的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病情诊断项目表,确保诊断、检查活动依法规范开展。监督过程中,对诊断、检查过程进行全环节检察,重点监督所有检查是否均由本人进行,各个环节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经现场同步检察监督,未发现本次病情诊断、检查工作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发生。
改变传统书面审查方式对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活动开展现场同步监督,不仅能全面、准确了解掌握罪犯的身体检查情况,防止病历伪造、作假等现象发生,而且能适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环节的检察监督。下一步,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关卡”作用,积极主动作为,全力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为社会安全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普法TIME
1.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2.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有哪些?
法院、监狱、公安机关。
4.检察机关如何对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开展监督?
对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批准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调阅有关材料、档案,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