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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案】检察官可以随便放人吗?

发布时间: 2022-11-30

  紧绷防范之弦

  远离诈骗之害

  时刻保持头脑清醒

  【案情介绍】李某某对外宣称自己曾经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且认识公安局的领导,以前给人办过刑事案件从轻的事情。2018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其兄张某甲为了让张某某能被从轻处理,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某,并在李某某的要求下交给其10万元现金,李某某收钱后谎称给张某某办事,可以让其提前释放或者免于起诉,实际将收取的10万元现金挥霍一空。

  近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诈骗一案判决生效,李某某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检察官提醒】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可能随便放人,任何强制措施的采取和解除,都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请广大人民群众擦亮双眼,切莫被犯罪分子所蒙蔽。同时,在生活中,遇事多思考,多与家人商量,遇到涉及钱财、银行卡时要提高警惕,骗人之心不可有,防骗之心不可无,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谨防被骗。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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