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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宽严相济”,做好司法工作

发布时间: 2021-01-29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执法观念相对滞后   检察机关一直比较重视转变执法观念,坚持按照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要求,牢固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执法理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检察机关执法思想仍需进一步端正。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等片面思想仍时有反映,有些方面已成为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也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实施。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所指出,这些典型案例表明,“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不正确,就必然执不好法,办不好案,甚至办错案、办冤案”。

  

  

    (二)重“严”轻“宽”依然存在   我国自开展“严打”斗争以来,“严打”成为司法机关对待犯罪问题的主基调。历次“严打”斗争都在明确打击对象和打击重点的基础上强调“依法从重从快”。但在执法实践中,一些部门和干警基于“严打”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往往扩张了“严打”的外延,存在“严打”重点不集中的现象:在量刑上片面追求从重、多判、重判甚至多杀这种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的存在,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无疑是一个重大障碍。因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需要我们更加注重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在正确把握宽严标准、宽严关系等方面进一步理清思路,确立新的理性认识。   (三)诉讼监督工作有所偏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特别在刑事司法领域里担负着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重要任务。但是,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特别是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一些与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不相适应的做法,与全面正确履行监督职能仍有一定差距。如,立案监督偏重“有案不立”,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监督不够重视;侦查监督偏重对漏捕漏诉的监督,对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不捕不诉的工作研究不够,存在构罪即捕、构罪即诉等现象;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中存在的这种片面做法,势必影响到检察职能作用全面正确地得到发挥。

  

  

  

  (四)评价机制亟需改进   考评机制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行为控制体系。检察机关内部通过工作指标的细化量化,将管理层对检察工作绩效的政策要求、价值取向、目标追求等以指标分解、量化考核、绩效评定等形式表现出来,为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提供行为导向。虽然现行评价机制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但也存在一些亟需改进之处。特别是评价体系中的某些指标是在“严打”的政策背景下设计的,反映了多捕多诉、多判重判等价值取向,未能充分反映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执法行为的要求。如,现行评价体系中对撤案率、不捕率、不诉率的严格控制,就反映了将撤销案件、不予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情况一概视为案件质量问题的认识。因此从实际情况看,这种做法一方面限制了某些诉讼制度的功能发挥,另一方面诱发了实践中以牺牲诉讼公正或效率为代价的制度规避。在宽严相济的政策背景下,要真正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就必须改变当前片面控制撤案率、不捕率、不诉率及片面追求多捕、多诉、多判、重判等做法,进一步改进现有评价机制,以充分发挥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功能。  、检察机关如何切实有效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增强落实宽严相济的自觉性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灵魂,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也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发点与归宿。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宽严相济与人权保障紧密联系起来,与化解矛盾联系起来,以促进社会和谐。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仅要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充分注意保障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对轻微犯罪的依法从宽处理,加强教育挽救工作,使犯罪人员更好地改过自新

  

  

  

  

  (二)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准确把握宽严的标准与重点   区别对待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其本质是要考虑矛盾的特殊性。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我们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将辩证、变化、发展的观点贯穿于办理具体案件的全过程。在检察工作中正确处理宽严辩证关系,必须做到因罪而宜、因案而宜、因时而宜。“因罪而宜”是指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坚决惩治、遏制以及防止和减少各类犯罪。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对大多数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给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三)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障宽严有度   作为直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要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落实宽严相济;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职能机关,检察机关则要通过行使诉讼监督职责,保证宽严相济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正确实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严格执法,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正常秩序,还在于促使刑事司法政策在诉讼活动中得以正确实施,通过自身职能作用的发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无论是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还是刑罚执行监督,都要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价值目标,通过监督工作力度加大、监督手段科学运用、监督效果延伸深化,努力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社会秩序的修复。

  

  (四)深化检察理论研究,探索实现宽严相济的新途径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效运作,是一个包括刑事实体、刑事程序以及刑事执行等多环节的系统工程。宽严相济的实现,既涉及到刑事实体上刑罚量投入大小,又涉及到刑事程序方面的正确把握。当前检察机关在理论和实务的研究上着重加强了两个方面思考和探索。一是如何在检察工作中合理确定宽严标准,我国现行法律虽在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具体明确

  

    进一步加强执法统一的水平,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相互促进。一个时期来针对同样的案子,同样的犯罪情节,由于地区的差异和司法人员业务素质、法律水平的不同,造成量刑处理轻重悬殊的情况,这主要是我国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又缺乏统一的执法、司法标准造成的,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必须进一步加强和细化司法解释工作,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统一工作,其次必须进一步加强政法机关横向的交流和合作,以及政法机关内部案件处理的纵向收集和整理,以保证执法司法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再次是进一步规范量刑制度,使其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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