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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犯罪类案件办理环节存在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 2020-11-30

关于网络犯罪类案件办理环节存在问题浅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利用互联网犯罪,也呈现高发态势。此类案件,危害面广,覆盖面宽,舆论影响大,且极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可以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传统形式网络诈骗,如信用卡诈骗,网络诈骗等,嫌疑人通过提升额度承诺利益等形式,对被害人许诺,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实施非法占有目的。二是竞合型网络诈骗,此类案件,往往会借助他物,通过对于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掩饰,从而获得被害人的财物,如虚拟炒股软件、虚拟网络赌博软件,嫌疑人通过建立伪基站,假的交易形式,对受害人进行诈骗。三是纯获利型网络犯罪,如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进行牟利、利用网络组织淫秽表演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看客礼物打赏,通过礼物变现而牟利。现就实际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以下分析:

一、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8年1月1日)第八条指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第十一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大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形式案件程序规定》指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也即说明,一个案子,其管辖权并非确定,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都有权进行立案。这也造成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往往因为信息渠道共享不畅,可能导致甲地已经立案,去乙地取证,发现乙地也已经立案,一案两立甚至多立,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对于多个地方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往往需要申请指定管辖,而在指定管辖批复还未批复时,造成了侦查活动暂停现象。拖慢了侦查速度,有可能会造成固定证据难等问题,导致侦查环节不确定因素增加。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类案件,情况相对特殊,该类案件一般情况下不存在被害人。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类案件,现关于管辖方面,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若依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来确定管辖问题,则可能会出现无所适从或多地都有管辖权的问题。如甲地网警发现了王某在网络上进行淫秽表演,进行立案。立案后发现王某经常居住在乙地,其犯罪行为发生在乙地无异议,那么,甲地是否为其犯罪结果发生地?倘若有甲地的观众给王某直接转账,购买淫秽物品,则犯罪结果发生地在甲无异议。若A是某主播平台的主播,其进行主播的地点固定在甲地,而购买淫秽物品者先用人民币兑换称A主播所在平台的虚拟礼物,刷礼物后再从A处获得淫秽视频或观看淫秽表演。A获得打赏再在甲地将礼物兑现,A主播在甲地进行淫秽表演,其最终取得钱财的地方也位于甲地,那么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都在甲。依照现有司法解释来说,乙地便没有了管辖权。

二、电子证据收集问题

因网络犯罪类案件涉及面广,因各地立案标准不一,取证标准有所差异,造成需要重复取证现象。且网络犯罪类案件涉及被害人多,在取证时,需要去多个地方进行取证,重复进行协调沟通,致使案件审理环节期限延长。检察机关虽然在案件侦查环节可以进行提前介入,但由于轮案制度客观存在,致使检察官不能长时间紧跟着一个案子要进展,只能对于侦查机关进行取证指导。且因为缺乏关于电子证据提取方面培训,检察官在实际办案环节也仅能对于侦查机关指出一个大的方向,难以做到完全。

三、队伍建设问题

一是缺乏专门财务审计人才,在财务知识、账务审查方面存在短板。办案中过于依赖司法会计凭证,以鉴定意见来作为是否够罪的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基层院大多实行轮案制度,无专门办理网络犯罪办案组,基本每办一个案件,需要培训一次或者召开一次检委会,培训压力较大,且因为长期培训,易造成资源浪费。三是缺乏经侦人才,对于经济案件,缺乏系统认识,前瞻性不足,预防性不足,对于新型网络犯罪,存在罪名认定难、法条适用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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