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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案管工作创新发展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20-11-30

新时代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案管工作创新发展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以及与之配套的内设机构等一系列的重大调整和改变,检察机关主责主业更加集中,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的导向更加鲜明,基层案件管理部门也在内设机构改革中与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委办等内设机构进行了新的资源整合成立了综合业务部,这些新情况新特点对基层案管工作如何定位、如何开展、如何创新,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本文试结合当前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检察实践,谈谈司法改革后如何构建新的案管工作模式,以期抛砖引玉。

一、现阶段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几年来的不断探索,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初步建立了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机制,实现了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可以说,案件管理工作已走向了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轨迹。

二、现阶段基层检察院案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案管工作重视程度不高,案管工作监督不足

一是目前仍有许多基层检察院受传统办案模式的影响,院领导只是单纯的重视办案工作,对案管部门的职能认识不深,对案管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院领导认为案管部门只是简单的收送案而忽略了监督、参谋等职能,没有认识到案管工作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二是案管人员当前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虽然已经能够有效实现对办案程序的全程监管,但是受传统办案模式的影响,业务部门检察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够,对案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总认为是挑刺找茬,存在抵触心理,案管工作还不能完全得到业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实际工作中,案管部门也还存在怕得罪人不敢监督的问题。

(二)案管软硬件均需加强,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一是在硬件建设方面设施不全,如有的基层检察院院未建立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场所,导致涉案财物管理存在诸多隐患,有的基层检察院未设置专门的律师接待室,承办人与律师的沟通渠道不畅通等。二是司法改革后,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并入综合业务部,而新成立的综合业务部虽然承担案管、法律政策研究、检委会等工作,但是人员编制却几乎没有增加,原有的案管工作人员除继续承担审查受理案件、电子卷宗、律师接待、涉案财物管理、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等大量的日常事务外,还要兼顾法律政策研究、检委会等工作,事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三是案管作为一个综合性比较强的工作,对人员的素质也有很高要求,不仅要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还要熟悉各个部门的业务流程,但基层检察院因为刑事案件数量很多,所以普遍存在重视办案工作的传统观念,导致业务骨干难以分配到案管部门,制约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

(三)信息化应用程度不高,分析研判职能发挥有限

统计工作纳入案管部门后,通过几年来的不断探索,案管部门也进行了一些统计分析研判工作,但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统计工作综合效应还未完全显现出来,统计工作开展层次浅,水平低,仅限于各类数据汇总上报。业务数据分析仍然习惯于反映常规案件数据内容、视野狭窄、缺少观点,分析研判职能发挥有限,评价性、专题性分析研判工作弱,不能为科学决策和业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构建与司法改革相配套的案管工作模式思考

(一)转变观念,树立科学发展理念

案管工作要立足“管理、服务、监督、参谋”四项基本职能,找准自身定位,全面系统地去学习领会各项改革举措的实质和内涵,切实将改革与自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管理引导业务建设整体发展的职责,真正成为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参谋部”。案管人员应调整工作重心,逐渐从对案件流程、形式的监管向监督管理“检察职能履行情况、监督数据分布情况、刑事政策执行情况、法律法规适用情况”等转变,切实强化案管工作对业务建设的指导和指引作用。

(二)软硬齐抓,提升干警素质

针对人员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建议可以通过招录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承担案管部门的日常工作。另一方面,案管工作虽然不同于其他业务工作,但是却有很强的业务要求,因此建议把业务能力强、水平高的干警充实到案管部门中去,借助他们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时发现案件在程序以及实体上的问题。当然,案管人员也要加强自身业务培训,通过自己学、集中学、远程学等方式,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主要法律法规,全面熟悉案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

(三)明确标准,完善流程监控机制

伴随司法改革的推进落实,员额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案管工作应当主动适应改革趋势,在监管的过程中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加强案件流程监控,综合运用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纠正,对司法办案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及建议,跟踪督促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录入检察官个人业绩档案,严格奖惩兑现,从而倒逼检察干警主动顺应司法改革要求。

(四)完善方式,加强案件的实体监管

积极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可以由案管部门牵头抽选全院员额检察官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通过重点评查与全面评查相结合、日常评查与不定期评查相结合、案后评查与同步评查相结合等多种,切实加强案件实体监督,同时也充分调动抽选员额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检验和提升员额检察官的司法办案水平,为检察队伍的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搭建平台。

(五)深度应用,提升分析研判能力

案管部门是全院案件数据的“集中地”,要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高整合案管数据的能力,加强业务分析研判功能,坚持把业务分析研判作为当前案管的中心工作,让统计数据真正“活起来”、充分发挥挖掘其数据价值的重要手段,持续发力,做优做强,在服务检察决策和业务部门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咸阳市渭城区人检察院副检察长  孟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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