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韩和芳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请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通知,对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案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司法保障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样将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我国法律将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为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的公民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我国的发展现状相适应。2003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全国性立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层面上弥补了很多之前制度的不足,通过不断完善,诸多法律法规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提前了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为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了法律帮助,有利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控辩双方的权利平衡,通过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障,对于如何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拓展渠道筹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经费
法律援助经费是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律援助制度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据统计,2019年我国法律机构共办结法律援助案件127万余件,法律援助受援人达200万人次。面对大量的案件数量和提高案件质量的要求,法律援助的成本必然会逐年上升。
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为辅助来源。然而,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经费政府投入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无法保证经费收支上的平衡,拓展渠道筹措经费已经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值得借鉴的形式有:一是可以设立专门的基金会。通过有计划、有限度地市场化管理以及合理的投资方式来实现法律援助资金的增值。这一形式既有利于基金的专项管理、专项使用,又能够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二是积极鼓励社会各个领域的支持。目前由于缺少大力宣传,比如社会慈善领域对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经费的现实情况不甚了解,我们可以鼓励部分经费比较充裕的慈善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对每一笔款项的收入及支出情况公开。三是我国的福利彩票的主要用途就是扶贫助弱,可以从其中拿出相对比例的资金来捐赠法律援助事业。
在扩大经费来源后,要“专金专用”,保障特殊群体都能合理的利用经费。同时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的援助案件比例来对经费进行比例分割,以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培养多元化、高素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中“案多人少”的难题,应当采用“混合模式”来培养多元化法律援助队伍。第一,由政府创设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该机构作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组织,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同时与妇联、团委、残联等单位协调互动,建立无缝对接的工作网络,及时解答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咨询,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二,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在律师事务所选拔一些具有一定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机构的办案团队,随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第三,在公、检、法、司等机构联合建立专门的“一站式”未成年人办案组,启用“一站式取证”的人性化办案模式,以“保护未成年人为本,多专业多机构共同合作”的工作方式,吸纳法制教育、心理疏导等多方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以达到降低案件给未成年被害人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目的,有效化解矛盾。做好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以最大的限度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同时也有助于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改恶向善。第四,积极号召政法类院校中的广大学生作为法律援助的后备力量,在步入社会后投入到具体时间案例中,尽自己的能力去援助社会弱势群体。
由于专门法律援助人员、团队律师、院校学生等多方人士的责任、业务水平、社会经验等情况差距较大,所以有必要统一安排职前培训,并在不同的时间组织定期培训,可以邀请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资深律师、大学教授等来讲解理论知识与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使他们尽快掌握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以及法律援助特点,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对于法律援助中的新人,不宜直接处理案件,做助理协同办理案件,并且实践时间必须满足一定的期限才能独立承办案件。虽然新人会在这一锻炼过程中学到很多东西,但同时也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笔者认为想要培养高素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就要先学习理论再实践工作,做到理论与实践“知行合一”,逐渐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
三、开辟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优质服务”的“四优”原则;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公安、检察院、法院指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天指派律师进行全方位法律援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积极运用庭外调解等工作手段,高效、优质、人性化解决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四、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监督与评价机制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是法律援助的意义,仅有法律援助服务并不意味着受援助人得到了真正的法律帮助。建立有效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是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关键。
法律援助的监督应当包括司法机关监督、法律援助机构监督和社会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的进展来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进程,监督其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否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法律援助机构监督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来监督。社会监督指媒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来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及其相应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在每一起法律援助的案件中,相关的监督主体都应该尽职尽责,尤其是对于特殊主体未成年人等的法律援助,监督主体更应该尽到监督的义务。
建立评价机制是为了完善监督体系。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评估工作人员的案件工作报告、向受援人发放评价报告等形式来综合的评价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了解不足,并且对不负责任的机构或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对表现优秀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建立评价机制,可以督促工作人员积极的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及效率。
五、加强法治教育
以普法为契机,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结合鲜活案例,采取法制课堂、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援助进校园”等系列主题活动。各个机构相互联动,大力开展送法进校园、进(村)社区等活动,宣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未成年人增强法治意识,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总之,笔者认为通过拓展渠道筹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经费,培养多元化、高素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开辟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监督与评价机制,加强法治教育,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促使我国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也是保证我国司法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