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李某某与周某某文身服务纠纷一案已由三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决,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文身费用1552元及抵扣文身费用的财物、支付原告清洗文身费用16000元。
2023年3月至4月期间,周某某连续为未成年人李某某文身两次。第一次在李某某手腕内侧文了一朵花,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史某某发现后微信告诉周某某李某某是未成年学生,让其不要给李某某文身。第二次,周某某仍为李某某在胳膊上文了花臂,因李某某无钱支付文身费用,将家中机车模型和打火机等物品交给周某某作为抵押,同时将家中一部苹果手机出卖后由手机店老板向周某某转账支付文身费用。
李某某的监护人因为清洗文身与周某某发生纠纷,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周某某第一次向李某某文身时,未查验李某某身份证件,第二次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已明确告知其为未成年人,周某某仍为其提供文身服务,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和发展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23年7月24日该院决定支持李某某向法院起诉周某某,同时,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援助。
该案中,李某某系未成年人,且为在校学生。根据我国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