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检察官同志,法院在办理我的案件时,没有给我送达判决书,我可以向你们申请监督吗?
检察官:当然可以。下面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监督的那些事吧。
先来看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吧!
【典型案例】
沈某1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
【关键词】审判程序违法 违法送达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21日,沈某1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沈某2、陈某共同偿还沈某1借款及利息。2015年12月24日,某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同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年1月13日,某区法院工作人员将该份《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某镇政府,某镇干部宋某拒绝接受,该区法院工作人员未依法采取相应送达措施,而是停止送达,将法律文书带回单位。
沈某1认为某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存在违法情形,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2017年5月5日,某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某区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送达执行文书等违法行为,遂向某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下有关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具体法律规定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温馨提示: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
(四)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