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阿姨,我们错了,明年我们就要参加高考了,我们还想好好学习,希望能再给我们一次机会。”7月18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一名未成年人向听证员和办案检察官真诚忏悔。
张某等三名未成年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张某等三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又是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依法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按照相关程序报请批准后,检察机关决定召开听证会,听取听证员对该案处理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听证会以不公开方式进行,三名听证员从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随机抽选,邀请侦查机关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辩护人参加。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侦查机关就需要听证的问题说明了情况,听证员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提问,还听取了三名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意见各方意见。经闭门评议,听证员发表了听证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该案涉罪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希望几名未成年人能珍惜这次机会,吸取教训,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孩子一个重新悔过的机会,今后一定更加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让孩子走上正路,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承办检察官表示,该案未成年人至今仍在学校就读,涉世未深,公安机关、三名听证员、辩护人均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整个国家和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关爱,也是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贯彻落实;也希望该案几名未成年人能以案为鉴,改过自新,好好学习,希望各位监护人能负起监护职责,帮助孩子走上一条正确的道路。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