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正在某职业技术学校上学、刚过18周岁生日的翟某,无意中得到一笔生意:朋友向其提出高价收购银行卡。翟某去银行申请办卡,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禁止非法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规定并要求其签署告知书。翟某为利所诱,以2000元的价格将办理的银行卡出售给朋友。
2021年9月,该案被公安机关破获。经查证,全国三名受到诈骗的被害人将2.2万元转入其银行卡,同时该银行卡涉案流水金额数百万元。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翟某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面对警察,翟某后悔不已,痛哭流涕。
2021年10月,三原县公安局以翟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面对翟某稚嫩的脸庞、心智未开的表达,检察官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是政法机关职责所在。2020年10月开展“断卡”行动以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60余人批准逮捕、80余人提起公诉。面对这个涉世未深、误入歧途的青年学生,检察机关如何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温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是否采用逮捕强制措施,应当既审查是否构成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才可以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在依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该案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情形进行依法审查,认为翟某不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分子,而是信息网络犯罪的提供帮助者,本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翟某系在校学生同时认罪认罚,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无羁押必要,遂依法按程序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翟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对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其他犯罪分子继续侦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翟某退赔了个人非法所得。办案检察官进一步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考虑到对具备从轻处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以感化、教育、挽救为主,打击惩戒为辅的司法政策,认为翟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在校学生、积极退赔非法所得,可以考虑从轻处罚,遂展开相关工作。检察官联系县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委托函》,启动社会评估机制,调查和评估结果表明:翟某日常表现良好,具备社区监管条件。随后,检察机关召开案件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作为听证员,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三名听证员在了解案情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希望翟某能够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宝贵机会,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2022年5月26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宣布对翟某的相对不起诉决定。翟某当场表态,感谢检察机关给我重回课堂的机会,一定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争做对社会有用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