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袭警罪一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以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袭警罪”入刑以来该院起诉的首例袭警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6日下午17时许,三原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辅警接110指令在辖区内陈某家处警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酒后无端滋事,漫骂、推搡民警,用凳子将一辅警砸倒在地。为避免与王某再发生冲突,出警民警将被打倒的辅警扶至后院。王某又冲到后院,两次向民辅警扔砖块,卡住辅警脖子用拳头打头部。王某又一拳抡到民警脸部,一脚踹到民警腹部,后被民警制服。经鉴定:王某的行为导致两名民辅警轻微伤。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在依法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官说法
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并调取现场视频可以发现,民辅警采取的制服措施均在合理限度之内,处警过程中并无不当;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及社会调查发现,王某平时乐于帮助他人,街坊邻里评价较好,此次事情发生是由于生活压力过大、酒后情绪失控造成。依照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因酒滋事,虽情有可原,但罪不容恕。
袭警行为不仅侵犯国家正常管理秩序,还对警察个人人身权益造成伤害。人民警察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职责,任何试图挑衅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