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检察官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受害者进行了电话回访。
近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救助职能的基础上,对2021年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开展“回头看”,通过电话回访和实地回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救助对象进行回访,让救助对象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
在回访中,检察官详细询问了救助对象的身体情况及家庭收入、生产生活状况及对未来的生活安排,对救助对象一些暂时不能解决的困难制定台账,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2021年度,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1起,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8.8万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救助对象面临的急迫困难,让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被害人及亲属走出阴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今后的司法救助工作中,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将立足实际,积极履行司法救助职能,努力为人民群众办理更多实事、好事。
国家建立司法救助制度,目的在于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况不予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申请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致的;
(六)因同一案件已得到司法救助;
(七)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