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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侵权了吗?

发布时间: 2025-06-30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家门口和房屋周围安装摄像头来获得安全感,但自家门口的摄像头也有可能会拍摄到邻居的日常行踪,甚至是邻居家的私密空间。那么,居民在自家安装摄像头,需要征得邻居的同意吗?

  基本案情  李某在自家外墙上方安装了一个360度监控摄像头,拍摄范围涵盖自家和孙某家入户门以及该楼层的电梯出入口。邻居孙某认为,该摄像头可以详细记录自家人员进出的信息,且该监控摄像头调整到一定位置,当孙某家入户门呈打开状态时,可以拍摄到孙某家内部专有部分,严重侵犯了孙某的隐私权,影响了孙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于是,孙某要求李某拆除摄像头。而李某认为,安装摄像头本身就是自己确保安全的正常行为,拒绝拆除。多次协商无果后,孙某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外的摄像头。 

  李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邻居的合法权益?孙某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检察官释法 

  隐私权属于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某为自身安全考虑加强房屋安全防范措施,但措施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及限度内,不能影响他人生活安宁及人信息安全。李某门前的摄像头监控范围覆盖了孙某及其家人、亲友进出的行动轨迹,这一安装行为并未征得孙某同意,违背其本人意愿,属于对孙某隐私权的侵害。法院最后裁定,拆除李某家门口的监控设备并删除该摄像头所储存的涉及孙某家的全部信息,以保证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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