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检察官,我的朋友老李向老孙借钱,他们想让我帮忙做个保证,这个忙我帮还是不帮呢?
检察官:老张,帮还是不帮,你先要清楚保证责任是如何承担的!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检察官:老张,你现在明白作为保证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了吗?
老张:听你这么说,我就明白了。做保证人风险还是蛮大的,这我可要好好考虑考虑了。
检察官提示:
1、作为保证人签字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借贷合同条款,了解所担保债权的内容。确认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表述,约定明确的保证类型、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对于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有一定了解。
2、个人提供保证的,建议优先采用一般保证方式,慎重选择连带责任保证。若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留存并妥善保管支付凭证,便于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