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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发布时间: 2023-07-31

  2023年7月10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三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多次带领通讯公司客户经理在三原县农村办理手机卡,并以赠送小凳子形式非法获取他人实名制手机卡400余张,后用上述手机卡注册微信账号,100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予以出售,获取违法所得5万余元, 非法获利3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并充分发表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有关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众多个人的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及不良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姚某某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请求县法院判令姚某某支付赔偿金3万余元,并要求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姚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承担赔偿和道歉的责任。

  庭审后,法庭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行为人非法出售、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民事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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