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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非法集资之陷阱图鉴

发布时间: 2023-06-30

   6月是全国“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今天我们来看看非法集资常见的伪装手段从而规避非法集资等金融陷阱

  、虚假承诺高额回报。 

  非法集资人编造“天上掉馅饼”的虚假承诺,吸引投资者投入金钱,承诺后期会给予高额回报。为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不法分子初期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之后大肆挥霍转移瓜分资金这类庞氏骗局”足以使集资参与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看似合法的“皮包公司”,编造虚假项目,“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词汇描绘一幅看似前景巨大的蓝图,有的甚至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实现非法获利。 

  三、进行虚假造势宣传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会利用资源进行各种造势活动,其场面规格极具欺骗性。也有一些利用发布广告、聘请明星代言人、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看似盛大并合规的虚假声势“画大饼”式吸引集资参与人眼球 

  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募集资金被北京东城区公安经侦部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办。其曾先后邀请了著名主持人汪涵和乒乓球世界冠军刘国梁代言 

  四、利用亲缘地缘关系诱骗。 


  有时,不法分子也会采取类传销的手法,运用“杀熟”式手段,利用亲情、地缘关系,亲戚、友人、乡亲、事、同学编造高收益低投入的谎言拉拢他们加入,扩大集资参与人规模,使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非法集资套路多,内心防线先上锁。不法分子手段花样层出不穷,投资者要学习专业投资知识,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保持理性金融观念,不盲目跟风消费,不轻信高收益低风险等谎言,从而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中,一起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法规链接】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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